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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9月,是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AAA”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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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获得浙江省首批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时间:2017-09-29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189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公布了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等255家社团组织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据悉,试行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是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等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引导,促进捐赠人事先知悉和有效落实相关的税收抵扣权益的积极举措。
    本次认定工作较往年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由申报制改为公告制,由事后确认改为事前公告。如此,直接由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将截至上年度连续三年获得此项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和上年度获得此项资格且社团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等级应在有效期内)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直接确认为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相关解读:
    企业参加公益性捐赠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为鼓励公益性捐赠,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我国《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出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公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何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何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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