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9月,是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AAA”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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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9月12日更新)

时间:2018-09-12来源:金融教育基金会作者:点击: 13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基金会名称

本基金会的名称: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Financi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英文缩写:ZFEF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浙江省。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爱心、凝聚力量,开展公益工作和活动,全面支持和推动浙江省金融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6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奖励金融院校优秀教师(教学工作者);

(三)奖励金融院校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四)奖励金融系统优秀教育干部;

(五)奖励长期工作在金融教育工作一线的老同志;

(六)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和资助金融与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理事会

本基金会由2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参加基金会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五)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九)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监事设立及产生。本基金会监事会设监事2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换届改选时,应通过换届会议推荐产生新一届监事。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理事会各评审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投资增值。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规定运行,开专户存入杭州银行钱塘智慧城支行,用其存款或投资收益作为奖励基金来源。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教师和学生。通过设立专门项目,遵照项目管理办法,开展评选评定,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省内公开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二)年度的投资计划及方案。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持续时间超过3年且累计达到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财务处,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校友总会财务部,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6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1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业务能力强的教育界、企业界、金融界人士。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七条 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

第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理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应当在委任继任理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理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理事会时生效。理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理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不以任何形式为理事纳税。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查受资助对象资格,决定分配资助金额;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二)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权、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三)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两次本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四)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七)推荐理事、监事和名誉理事;

(八)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审批一般性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批一般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基金会事务行使临时处置权,但临时处置须符合本基金会利益,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副理事长、理事或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

(一)理事会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的评估、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参加。

(二)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一名。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设会长、名誉理事和名誉会长。

(一)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本基金会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本基金会活动,鼓励其对本基金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聘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

(二)理事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或知名人士担任,为永久性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拟订本基金会一般性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长审批;

(六)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长决定;

(九)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小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三十一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章程修订并通过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属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2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十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基金会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涉及资金运作、协议签署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八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本》,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九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基金会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基金会现有“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章一枚。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五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十六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档案室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相关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确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档案室报送目录数据;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五条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账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八条基金会可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

第九条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经单位出具介绍信,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章附 

第十条基金会如撤销、解散后,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档案室移交。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金融教育基金会证件证照管理制度

根据《浙江金融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有效保护和利用证件,防范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代码证、各类使用证、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或证书。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基金会各部门、员工均有保护证件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等负责证件的整理,档案室负责证件的保管、备案、登记、建立到期预警机制、协助年审变更等,确保证件的持续有效、安全和方便利用。

第三条证件相应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证件的办理、复审、年审、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章管理流程

第四条整理办法

(一)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对基金会对年度证件进行收集办理,有关财务原件放财务部,其他证件在取得原件件后2个工作日内与档案室办理完证件交接手续。移交的证件必须是有效的,无污损、无残缺。

(二)根据证件类型、有效期、年审期分类归档整理。

第五条借用程序

一般员工不得随意外带基金会重要证件的原件,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证件原件的,应向档案室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单》,经基金会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并在承诺归还日期内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需重新续签《证件原件借用申请单》。经办人对所借用证件原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如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罚并赔偿给基金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被借用的证件原件由档案室进行登记,注明借用人、借用证件的名称、原因、借用时间、借用期限。若证件需在外长期使用,须经基金会领导签批档案室备案后由使用部门专人保管。

第七条 档案备份及预警制度

(一)基金会所有有效值证件必须扫描备份,利用电脑进行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二)档案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证件预警工作,在证书年检、换证、变更时间前60天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每周进行调度,直至证件变更完成。秘书处要积极做好证书的年检、换证、变更工作,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金融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金融院校在校师生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为加强对本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一是协助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走访调研核实接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师生或接受资助单位的相关情况;二是符合条件的参与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组织的奖学金、助学金获得者夏令营活动;三是参加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组织的送教下乡、教育扶贫活动。

第四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纪守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辽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组织或委托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志愿者聘书或表彰或其他形式的鼓励;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任何有志于成为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推荐。

第八条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单位组织推荐的,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负责审查),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九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并顺利完成志愿服务,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向其颁发“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志愿者聘书”。

第十条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一条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对志愿者开展的活动及取得成果的资料进行存档;

(三)对违反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三条志愿者的培训

(一)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对其进行培训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团队领队)负责进行辅导。

第六章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四条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三选一或多选)。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二)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四)特别优秀的,进行发文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聘用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试用

第七条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入职

第十条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据聘用协议书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基金会聘用的专职人员档案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与委托存档的人事服务部门进行对接,承担基金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六条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培训

第十七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二十条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由各部门提出年度岗位技能培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培训方案,呈报秘书处办公会核准后,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共同安排实施,基金会全体员工参加。

第二十一条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二条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临时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办公室予以组织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员工因考试需占用工作时间,持准考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六条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副秘书长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三十五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三十七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薪酬福利

第四十条基金会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员工福利补助包括: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临时补助等。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四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四十七条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休假体检

第四十九条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五十条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五十一条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办公室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返聘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办公会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返聘人员可结合自身岗位,对基金会的内部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六条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管理的各类项目(计划)、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帐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帐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会计核算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特点,可以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帐。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帐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帐,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帐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设置货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货币和存款时,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货币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帐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货币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货币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帐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帐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基金会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帐款是指本基金会预付给商品供应人或者服务提供人的款项。

  预付帐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帐,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帐。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帐,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货币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基金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货币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帐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帐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帐,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货币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基金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帐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货币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帐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货币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本基金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帐,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十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人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本基金会通常只是从委托人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本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本基金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基金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帐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本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本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本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帐款是指本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人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本基金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帐。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本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本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帐。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内设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基金会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本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本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本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如果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人;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成本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基金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本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基金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本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人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期末,本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秘书处自行规定。

  本基金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应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货币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基金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人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基金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以下填至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秘书长、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资金投资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情况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第七条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秘书处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论证;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理事会授权投资管理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共同讨论决策,并经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并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投资计划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秘书处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财务,并经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基金会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投资的范围

第十三条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包括信托产品;

(四)其他保本和风险可控产品。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八条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下公益项目的运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基金会的办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通过基金会设立的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设立的项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二)奖励金融系统优秀教师;奖励长期工作在金融教育工作一线的老同志;

(三)支持金融教育事业发展所设立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秘书处是负责所有公益项目日常运转与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益项目设立

第五条基金会公益项目分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一级项目为基金会自身创设并面向金融院校师生的项目,或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且非面向特定人群的项目,一般为非限定性项目。二级项目为金融院校及其二级学院募集并通过基金会设立,面向该校或该校二级学院师生的项目,或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并面向特定人群的项目,一般为限定性项目。

第六条一级项目的设立,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方案,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级项目的设立,均由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填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设立申报表》,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留捐赠协议原件。协议签订后,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具捐赠发票,由捐赠者见票后在协议规定时限内将捐赠资金汇入基金会账户。

第三章公益项目实施、监督、评估

第七条一级项目一经确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并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发布实施项目的具体通知。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根据通知开展工作。涉及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社会实践等评比立项类项目,应由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名单,由基金会审定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按照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给予资助或奖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同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开展公益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填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监督与意见反馈表》。项目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同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填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总结评估表》。

二级项目一经确立,由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并经其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在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具体工作的开展由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负责。涉及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社会实践等评比立项类项目,应由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经其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名单,由基金会审定后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按照相关公益项目的管理办法给予资助或奖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同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开展公益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填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监督与意见反馈表》。项目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同相关院校或相关院校的二级学院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填报《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总结评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是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数量核算;

1.财务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基金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2.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列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

1.单价在1500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元)或单价在1000-1500元之间且一次购买5台件以上(含5台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或单价在800-1000元之间且一次购买10件以上(含10件)的家具、用具、装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3.本会确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设备购置应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执行。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报告(须说明拟购设备的名称、型号、经费预算等),交综合部报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由综合部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办公室协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2.经验收合格后,由综合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台帐,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3.综合部应将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数量核算,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实物上贴上相应的反映固定资产名称、类型、编号、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等信息的标签;

4.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没有使用,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须经综合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处理程序: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综合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财务部门存一份,作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办公室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信息标签的依据。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须有基金会理事长核准手续后,方可注销有关固定资产信息和台帐。

5.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一律按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要求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6.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在调动工作时,应向办公室办理使用财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7.综合部和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每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余,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资金为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包括帮困助学、奖教励先等公益捐款。

二、收入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接收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人员捐赠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记入专户。

第六条应将接受捐赠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赠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向公布。

三、支出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捐赠资金使用原则

(一)结合金融教育发展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先收后支、以收定支的原则。

(三)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分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两大类。对定向捐款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对非定向捐款根据捐赠资金的性质,可用于帮困助学、奖教励先、扶研促果等助推金融教育发展的必要开支

第九条捐赠资金用款程序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捐赠资金的性质和接收捐款的数量提出资金分配原则和资金使用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后使用。每项目启用由使用单位或基金会办公室行文按文件审批流程审批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填写基金会相关资金领付款(或转账)凭证,并按使用单位负责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基金会财务发放。

四、投资管理

第十条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会作用,基金会捐赠资金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资。

第十一条基金会投资要由投资小组集体决策。投资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须有投资理财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年度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同意,单项投资决策必须经过投资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基金会财务须定期及时提出资金流动情况,并做好投资档案管理。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及捐赠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金融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程序,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自身媒介(一般为基金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五)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或审计报告);

(六)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声明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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