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9月,是经浙江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AAA”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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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2014年11月25日修正)

时间:2014-11-26来源:金融教育基金会作者:点击: 13

第一章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ZhejiangFinancialEducational Foundation ,缩写为ZF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浙江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充分利用金融界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利用评比和奖励手段,鼓励广大教师(教学工作者)扎根和安心金融教育事业,并为之多作贡献;鼓励广大金融院校学生奋发进取,勤奋学习,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学好真本领;鼓励金融系统广大教育干部安心本职岗位工作,努力为金融事业发展做好人才培训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奖励金融院校优秀教师(教学工作者);

(三)奖励金融院校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四)奖励金融系统优秀教育干部;

(五)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和资助金融与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积极宣传动员募捐金融教育基金;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造诣;

(四)熟知基金会的管理运作,有较强的组织和策划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原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和主要捐赠方的代表、金融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及本基金会的负责人组成;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二)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三)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五)履行章程的义务

(六)执行决议的义务;

(七)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八)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九)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和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为中国内地居民;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办理与基金会有关的其他重要事务;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决定理事会各评审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投资增值。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民政厅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规定运行,开专户存入杭州市商业银行秋涛分理处或委托投资,用其存款或投资收益作为奖励基金来源。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省内公开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二)年度的投资计划及方案。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财务处,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转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校友总会财务部,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审查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审查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11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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