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9月,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浙江省教育厅主管的5A级社会组织。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首页  公告通知 当前位置:
公告通知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关于印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03-20来源:金融教育基金会作者:点击: 22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基金投资行为,更好促进基金保值增值,现将新修订并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194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2019319

附件: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资金投资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情况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秘书处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论证;

(三)对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理事会授权投资管理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共同讨论决策,并经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并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投资计划经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秘书处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财务,并经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基金会各项目实施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投资的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包括信托产品;

(四)其他保本和风险可控产品。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四)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八条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19315日修订并经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41日起正式施行。

Copyright © 2002-2011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