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10月,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浙江省教育厅主管的5A级慈善组织。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关于印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评选 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6-05-28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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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二级学院: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评选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2026年5月28日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支持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术研究与“双高”建设,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提升金融教育科研水平,助力创建高水平职业大学,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特设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批年度资助计划、审定最终资助名单等重大事项。 基金会授权学校科研处作为本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及结项验收等具体工作。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金的监管与支付。 第二章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资金来源 1.基金会年度慈善预算统筹安排; 2.校友、社会各界及企业的定向捐赠。 第三章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资助范围 本项目主要资助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工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行业指导意义的原创性学术专著,优先资助: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成果; 2.服务浙江省金融行业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的特色研究成果; 3.填补学科空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高水平成果。 第五条排除范围 1.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论文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已正式出版、再版、修订版著作; 3.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校内出版资助的著作; 4.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学术不端、意识形态问题的著作。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无学术不端记录; 2.申请项目已纳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库; 3.书稿完成率100%,尚未出版,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 4.已与具备国家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达成出版意向或签订正式出版合同; 5.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申报周期 本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科研处提前发布通知,不绑定基金会常规年度项目申报周期。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入库的通知》; 2.《著作出版协商纪要》; 3.正式出版合同; 4.承诺书; 5.发票及发票查验单。 第九条评审机制 1.资格审查:科研处对申请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2.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匿名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资助项目库管理。 3.结果审定: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发布入库资助项目名单。对已入库且符合资助出版要求的著作拟定年度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额度,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经费资助与支付 第十条资助标准 每部专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学术价值、出版成本、出版社等级综合核定。 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编审、校对、排版、设计、印刷等出版直接费用,不得用于劳务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 为保障资金使用实效,专著获批并签署著作出版合同后,基金会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相应出版费用。 经费使用接受基金会财务、审计及主管单位监督,出版社须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六章出版与结项 第十二条出版要求 1.获资助著作原则上须在出版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正式出版;确需延期出版的,须提前30日通过科研处向基金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出版且未获批延期的,取消资助、追回已拨全部经费。 2.获资助著作出版时,须在封面或扉页显著位置标注“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金苑文库”“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系列成果”等字样,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结项流程 作者提交正式出版的样书、著作扫描件后,科研处完成结项验收,并向基金会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 著作出版后,作者须向基金会、科研处各捐赠样书2册。获赠样书属于基金会资产,由科研处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用于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公益目的。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基金会与科研处有权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可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申请人须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 若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支付经费,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本项目的资格: 1.提交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2.擅自变更著作内容、降低出版质量; 3.截留、挪用资助经费; 4.未按规定标注资助信息且拒不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与科研处共同负责解释。 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